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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纠纷案之债务和责任分配问题
    发布时间: 2019-12-12 00:00    

重庆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6日,后因重庆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分歧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纠纷案之债务和责任分配问题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重庆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6日,后因重庆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分歧而公司分立。在2013年1月3日,原重庆某公司股东卢某、陈某、孙某、邓某、杨某、周某六人,其中以卢某、陈某、孙某作为甲方,邓某、杨某、周某作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签订了《重庆某公司分立资产先行分割及经营先行独立协议》及其附件。协议约定重庆某公司进行分立,由乙方从重庆某公司退股并剥离相应资产的形式重新设立新公司独立经营。甲方和乙方就重庆某公司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协议约定,乙方拟成立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的厂房、设施设备等所有固定资产、库存产品归乙方。重庆某公司位于合川区工业园区的厂房、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库存产品归甲方,重庆某公司公司名称权由甲方享有。重庆某公司的应收账款16786205.39元,其中7501279.56归甲方,7553179.78元归乙方。重庆某公司的应付账款,甲方和乙方各承担7852444.4元。另有部分呆账坏账没有明确归谁承担。2013年2月1日,乙方根据《重庆某公司分立资产先行分割及经营先行独立协议》,成立了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开始独立经营。

截止2012年12月11日,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对重庆某公司享有债权50404.55元未清偿。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支付了1万元,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支付了9222.8元,尚欠华蓥市某公司31181.75元劳务报酬款未支付。因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分立时将对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该笔债务列入呆账当中,没有明确约定应归谁承担,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均不愿意付款。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共同向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支付31181.75元劳务报酬款,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在重庆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35280元,包含执行费372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劳务报酬31181.75元及利息3436.25元。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认为应由重庆某某玻璃公司一起承担上述费用,重庆某公司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起诉,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承担一半即17640元,法院完全支持了重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