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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HOW
法院能否以股东虚假出资为由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发布时间: 2019-12-12 09:39    

公司股东甲某在决定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认为另一股东的增资行为系虚假出资,诉请法院确认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能否以股东虚假出资为由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情简介:
公司股东甲某在决定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认为另一股东的增资行为系虚假出资,诉请法院确认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作为股东认为其他股东出资(增资)不实,其实质是认为其他股东违反了双方关于增资的约定、瑕疵履行,并不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本案仅就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明看,其审理范围无法囊括股东出资(增资)不足。其次,虚假增资是股东的履行与约定不符,按照公司资本充实、资本维持的原则,其后果应当是由认缴股东补足,而不是反推各股东无增资的真意、决议无效、视增资未能发生,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回增资前,将股东的出资比例以增资前的注册资本金额为基数进行核算。甲某以在册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在增资决议上签名之日起就视为其认可公司整体注册资本增加、认可乙某可以增加对公司的投入,该意思表示的内容、效力不因之后乙某是否实际履行约定而改变。